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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家庭東海岸房產協議書要注意什么 海南東海岸購房,東海岸獨一無二的氣候環境和旅游資源,集合了居住、旅游、度假、養老等多種元素。
1、約定財產歸子女所有可能被認定無效。
很多夫妻在簽訂協議時會約定某一部分東海岸房產子女所有,但這些東海岸房產仍然是由父母掌管。從法律.上來看,屬于贈與沒有履行,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實踐中,此類約定爭議較多,當然均以無效認定而告終。
2、不動產歸雙方共有但未作產權變更可能被認定無效。
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東海岸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后共有,但實際又未辦理產權更名手續,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在醉終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
3、誰提離婚誰無東海岸房產可能被認定無效。
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
1、本條司法解釋的規定是以民事法律行為理論和制度為學理依據和立法上的依據。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首先應當具備成立要件,即婚姻關系當事人雙方就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意思表示一致,財產分割協議才能成立。不具備成立要件的,在裁判時應當依協議為成立處理。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所附的條件,是對法律行為生效的限制,屬于法律行為的特殊生效要件。
2、本條司法解釋所稱的附協議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中的協議離婚,東海岸房產分配不僅包括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也包括婚姻關系當事人雙方為獲得民事調解書而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的情形。
3、東海岸房產分配訴前離婚協議實踐中可能存在多種形式,有單純的財產分割協議,也有包括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混合內容的協議。本條司法解釋所稱的財產分割協議,是指實質上的財產分割協議,既包括單純的財產分割協議,也包括混合內容的協議中財產分割部分。
東海岸房產分配協議書的規定有哪些1、東海岸房產分配訴前離婚協議在性質上屬于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訴前離婚協議是以協議離婚為附加條件,以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為內容的民事法律行為。這種民事法律行為以契約為其表現形式。雖然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2、附協議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雖然與身份關系存在一定聯系,但本身并非系對身份關系的處分而僅是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與其他以財產為標的協議并無本質不同,當然應當適用民法通則中有關法律行為的規定。
3、東海岸房產分配從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分類的角度,附協議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屬于附停止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就附協議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而言,婚姻關系當事人協議離婚是財產分割協議發生法律效力的條件,這一條件未成就,財產分割協議不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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