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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瓊山區2020年土地征收補償新標準

          2020-11-01 20:06:27瀏覽量(

          摘要:瓊山區買房,“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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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土地征收補償新標準 海南瓊山區房價,瓊山區買房對于許多普通老百姓來說確實是一件大事,因此需要考慮的因素有很多,一不小心就可能會走進瓊山區購房誤區里。

          2020年土地征收補償新標準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紙、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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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地補償標準有哪些新變化?

          第一,首次對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進行明確界定。

          魏莉華表示,新法首次明確界定了何為“公共利益”,“原來憲法和土地管理法都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地。但什么是公共利益?長期以來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特別是修改前的土地管理法又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土地必須使用國有土地,所以導致了征收成為獲得土地的唯一途徑。這次我們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采用列舉的方式,對于哪些是公共利益可以動用國家征收權作出了明確的界定。因軍事外交,政府組織實施的基礎設施建設、公益事業、扶貧搬遷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開發建設等六種情況確需要整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

          新版《土地管理法》修改內容:

          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五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

          (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第二,首次明確了土地征收補償的基本原則是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新版《土地管理法》修改內容:

          將第四十七條改為第四十八條,修改為:“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紙、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三,完善了土地征收程序,把原來的批后公告改為了批前公告。

          新法完善了土地征收程序,“把原來的批后公告改為了批前公告,主要是使被征地農民在整個過程中有更多參與權、監督權和話語權”。

          新版《土地管理法》修改內容:

          將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合并,作為第四十七條,修改為:“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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