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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況下可以退房?法律規定情形有哪些? 瓊山區樓盤,瓊山區是海南發展比較成熟的一個片區,瓊山區擁有稀缺優質自然資源
瓊山區房產交易需要相當長一段時間來辦理各種手續,中間過程某個環節很可能出現意外,導致退房情形的出現。有時候即使是賣房者的原因,瓊山區買房者往往也因為擔心遭受損失而不敢輕易退房,其實法律規定的合理退房情形有很多,下面重點介紹這六種。
情形一、售賣方未告知買方而將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第1項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行為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情形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存在欺詐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第1項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情形三、售賣方故意隱瞞房屋存在抵押事實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第2項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情形四、存在一房兩賣行為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第2項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情形五、售賣方故意隱瞞交易房屋已出售事實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第3項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情形六、售賣方故意隱瞞交易房屋為拆遷補償安置房事實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第3項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以上六種情況為退房的相關法規,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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